本書第三十六章


將欲歙 (一)(二) , 必固 (三)張之 (四);將欲弱之,必固強之;將欲廢之,必固興之;將欲奪之,必固與之,是謂 (五)微明 (六)

柔弱勝剛強,魚不可脫於淵,國之利器 (七),不可以示 (八)人。

  1. 【註釋】
    • (一) 歙:歛。
    • (二) 之:猶「者」。《漢書劉歆傳》:「傳聞之,親見之,其詳略不同。」 「之」,「者」同口語之「的」。
    • (三) 固:《 正字通》:「 固,本然之辭。 」《 孟子告子上》:「 仁義禮智,非由外鑠我也,我固有之也。 」「 固」,猶口語之「 本來 」,「 原本 」。
    • (四) 之:同(二)。
    • (五) 謂:猶「 爲 」。
    • (六) 微明 :《說文ㄔ部》曰 :「微,隱行也。」《釋詁》曰 :「微,匿也。」微明,卽隱匿之智慧。
    • (七) 利器:利器,謂銳利之器。國之利器,指刑罰言。
    • (八) 示:告知。
  2. 【譯文】
  3. 將要收斂的, 必定是原本已擴張了的;將要削弱的, 必定是原本已強大了的;將要廢除的,必定是原本已興盛了的;將要收取的,必定是原本已給與了的,這是看不見的智慧。

    柔弱優於剛強,魚兒不可脫離深淵,刑罰不可以昭示於人民。

  4. 【提示】
    • (一) 此章是老子敍述其對自然之道的觀察心得, 以爲「 物壯則老,謂之不道,不道早已。 」並藉此引爲有國者當以清靜無爲爲戒。
    • (二) 凡一物步入衰亡之運,都有其徵兆可稽。總之不離違背自然之道,思欲有所作爲之故。吾人一旦啟心動念,鮮有不以行動隨之者。所謂「必固張之,必固強之,必固興之,必固與之。」皆非他力之所爲,實乃任其一己思維所致。於是膨脹自己,無視阻礙。以致步上剛強之路。當自我發展超過極限 而無力掌控時, 便逐漸步入自我消亡之途。史上霸權之由興而衰,其過程莫不如是。此種放任違反自然原則之物, 令其自我耗損之作法, 稱之爲「 微明 」。微明者,乃自然幽隱之智慧。因爲有這種幽隱的智慧,於是有「 弱者道之用 」的表現方式。本章第一節所述文字, 正是柔弱勝剛強最佳的示範了。
    • (三) 「將欲歙之. 必固張之;將欲弱之,必固強之;將欲廢之,必固興之;將欲奪之,必固與之。」爲四句因果關係之複句,聯合組成之排比句。雖然主語省略去之,但是由「 微明 」兩字推知,主語當是「自然之道」。蓋凡物至極頂,則必敗亡,此乃自然之律。因果關係構成之複句, 一般而言,原因句在前, 結果句在後, 並在結果句上加個關係詞「故」字以爲連接。本文則相反,結果句「將欲歙之」在前,而原因句「固張之」在後,並在原因句前置一「必」字作爲關係詞,有事後推定前因之意。
    • (四) 「柔弱勝剛強」絕不可誤以爲柔弱之人可以戰勝剛強之人。「柔弱勝剛強」一語, 用在人事上,是指個人任事的一種心理與態度。四十章曰:「弱者道之用」。固其弱,跡近於無,故吾人無法感知自身隨時都在道的運作之中。此卽三十七章曰:「 道常無爲而無不爲 」之義。以是乃謂柔弱之方式,優於剛強之方式,以其功成於無形之故。「張,強,興,與」之發展,都是取向於剛強之作爲。五十五章曰:「益生曰祥,心使氣曰強,物壯則老,謂之不道,不道早已」柔弱爲道之用,人一離道,猶魚之脫於淵,其亡必矣。
    • (五) 「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」句, 上承「魚不可脫於淵」之義而發。審老子之意,此「國之利器」必有不合於道者,用之則或利於國,乃謂不可以示人。因此,國之利器當不得以利國之器釋之。利器之「利」, 宜從銳利一義視之。凡銳利之器必有殺傷之力,國之利器則莫如刑罰。蓋一國之刑罰致於百姓,其殺傷之力,殆亦不亞於銳利之器。故老子以利器喻之,意在見其傷殘人命之威力。刑罰之頒訂,出自人爲,既不合於道之無爲,其剛厲之氣也背離以柔弱爲用之道。老子乃諭有國者,守道當如魚不可脫於淵之義。並希冀其深體把握「微明」之要妙,處無爲之事,行不言之教,去除立刑以正厲百姓之思維,此則「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」之本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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